《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具体而言,汪某是快递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私拆包裹,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即属于盗窃行为,故快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快递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员工汪某追偿。
3、快递公司该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具体而言,侵害他人财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能以寄件人购买时的价格来计算,更不能以所谓的保价方式来计算,应当以案发时市场价来计算。
比如说,即便寄件人买黄金时是500元一克,但只要案发时是380元,那只能以380元计算。反之,如果案发时市场价是580元一克,那也将以580元一克计算寄件人的损失。
当然,如果警方及时追回被盗的黄金,那么就应当退还给寄件人,而快递公司则无需承担黄金的损失,但仍应承担其一方违约行为人对寄件人所带来的其他损失。比如误工费、交通费等。
4、汪某将在3-10年内考虑量刑
刑法第264条规定得很清楚,盗窃他人财物5-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汪某盗窃价值38万的金条,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因此其行为应当在有期徒刑3-10年考虑量刑。当然,如果其有法定可从轻情节的话,也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但其工作必定会因此而丢失。
坚守自盗价值38万元金条,这名快递员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这是不可以的。
如对于没有材质鉴定的金条,在扣押清单上直接记录为“黄金”。对查封扣押的证据,需采用白描写实的手法描述要素特征,着重突出带有区别性特征的信息,不能采用猜测估计性语言。
例如,对搜查到的金条,应当记录形状、重量(区分标识重量和现场称重)、编号、标刻“某某”字样或“某某”图案等,而不能直接简单记录为“××块金条”。
? ? 身为一名快递员,在快递公司却监守自盗,偷窃了价值38万元的黄金,那这名快递员也必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 ? ?那快递员为什么会有敢这么做呢?是不是在他们这个行业里,他们这样监守自盗的行为也已经非常的常见呢?那这是不是也意味着这一个行业也需要进行整顿规范呢?我相信这个业务员这样的偷盗行为,绝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在其背后的公司还有其他的快递员也屡见不鲜。快递行业在丢失物品时,他们往往无法做到全额赔偿,而这一现象呢,加剧了快递员的贪心,让他们认为即使以后给赔了钱,也往往是很少一部分的钱,这和物品本身的价值相差非常的大,而这中间的巨大差额完全可以去冒险,即使冒着被发现的风险他们也要去偷。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这些问题,防范这些偷窃行为,必须强化快递公司的责任赔偿,所有保价物品都必须要按原价值赔偿,同时也要给予客户一定的精神赔偿,这样子才能保证客户的利益,行业也能越来越规范。
? ? ? ?这名快递员利用职务之便偷窃38万元的金条,构成了盗窃罪或者职务侵占罪。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偷窃、侵占,都属于违法行为 ,这名快递员利用职务侵占了38万元的金条,远远超出了3800 元的立案标准,所以不管这名快递员构成的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他都触犯了刑事责任,况且金额高达38万,判刑的话也都会从重处罚。
? ? ? ?当今社会物欲横流,每个人都会有欲望,有的人面对贪念可以抵制住诱惑,而有的人面对贪念就沉沦进去,无法控制住自己。这起案件中金额高达38万元,快递员无法控制自己,没有坚守住自己的底线,所以他也必然会因为这一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也教育我们,作为新时代的人,我们需要坚守底线,学会控制自己,做一名奉公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