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在《邮政法》中被称为“快件”,并不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根据《邮政法》规定,其损失赔偿应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2、快递公司与客户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一旦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客户货物无法安全抵达目的地,快递公司便属合同违约,当然也侵害了客户的财产权,及时找寻丢失货物是快递公司的合同补救措施,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寄递的包裹丢失的,由寄件人和快递企业按快递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如果快递合同未约定赔偿事项的,对由保价快件,按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如果寄件人能证明所丢失物品的,要按物品价值进行赔偿,如果寄件人不能证明所丢失物品的,最高限额为所付邮资的三倍。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国际,港澳台EMS邮件的赔偿标准:
(1) 对于邮件延误的情况,邮政部门退回50%邮费。
(2) 对于信函,资料类邮件的丢失和损毁,每件赔偿400元人民币。
(3) 对于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邮件的丢失和损毁,每件赔偿400元人民币。
(4) 对于已经申报价值的物品邮件的丢失和损毁,按照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如果内部物品部分丢失或者损坏,按照实际的损失赔偿,每件最高赔偿不超过 500+60*W(元人民币)。W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 对于邮件丢失,损毁的情况,除了按照相关规定赔偿,还退还已经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的费用。
邮政部门支付赔偿的时间为确定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或者延误后的一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