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实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关键在于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管理与指挥。
一般而言、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工具和劳动场所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是特定情况下也会出现劳动者提供生产工具的情况。
“带车求职”是一种劳动者提供生产工具的具体情形。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呢?
首先,司机虽然自带了车辆,但是仍然每天定时到公司处接受业务安排,在公司的指挥下展开业务活动,营运所得亦归公司。其次司机只是按照出车次数或里程等计算报酬,所得劳动报酬最终还是有公司发放,那么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
相反的,如果司机并不接受公司的管理,而是有业务时接受公司安排的业务,无业务时则自由活动,或者承接其他业务,此时双方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关系,具体应认定为承揽关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务关系。
总的来说,就是要看本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