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价值的适用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金额)时,可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具体需求请在办理行李托运时向值机柜台工作人员提出。
温馨提示:
旅客携带的金、银、珠宝、首饰、货币、有价证券、文件、合同等贵重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一)声明价值附加费计算
1、南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计算公式:声明价值附加费=[旅客的声明价值-(50元/公斤×办理声明价值行李的重量)]×5‰
2、旅客声明的价值为外币时,应按当日银行公布的买入价折成人民币价值。
3、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只适用于南航承运的航段和与南航有特别协议的其他承运人承运的航段。
4、如果旅客在后续航段需要继续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向后续航段承运人申请办理。
5、如旅客在中途分程地点声明的价值高于原始发地点的声明价值,应补收自这一中途分程地点至最后目的地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6、旅客携带或托运的小动物(宠物)不办理声明价值。
7、客舱行李(包括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不办理声明价值。
(二)行李声明价值限额
1、任何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均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
2、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金额)。如南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南航有权拒绝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