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由出口企业自行缮制和结文三部分。
作为出口商向进口商收款的根,无统一格式,但基本栏目大致相同,分首文、本文首文部分包括发票名称、号码、出票日期、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收货人或抬头、运输工具及运输线路等。
本文部分包括唛头、货物描述、单价与总金额等。
结文部分包括许可证号、汇票出票条款、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证明或声明的其他内容、发票制作人签章等。
发票主要内容如下:
1.出票人的名称与地址。发票的出票人一般为出口公司。
2.合同编号(Contract No.)和信用证编号(L/C N0.)。
3.起讫地点(From/To/Via…)。该栏标明了货物运输的实际起讫地点。如货物需要转运,则注明转运地。有的还注明运输方式。
4.抬头(To/Sold to Messrs/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抬头即收货人,一般注明合同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5.唛头及件号(Mark&Nos.或者Shipping Marks)。该栏一般注明运输标记和集装箱号。无唛头时,列明“N/M”或者空白。
6.品名和货物描述(Name and Commodity/Description of Goods)。该栏一般注明具体装运的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及包装状况等内容。
7.数量(Quantity)、单价(Unit Price)和总价(Amount/Total Price)。数量为实际装运的数量。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具体价格数、计价单位、贸易术语四部分。总价一般由大小写组成。如果合同单价含有佣金(Conlnlissjon)或折扣(Rebate/Discount/Al—lowance),发票上一般也会注明。另外,有时根据买方的要求,对按照CIF、CIP或者CFR、CPT成交的,还分别列明运费(Freight)、保费(Insurance/Premium)和FOB或FCA价格。
8.特殊条款。主要是根据买方和信用证的要求,对一些特殊事项加以注明。比如,加注进口许可证号、货物产地、净重和毛重(一般只列总净重和总毛重)、船名、汇票出票条款等。
9.签章(Signed by/Signature)。签字人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或经办制单人
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它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出口商名称: 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发票抬头人: 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运输标志(嗟头): 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 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附加证明: 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出单人名称: 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