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以及瑙鲁
2、征收所得税但是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等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如:荷兰
目前,各国多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定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逃避税的目的,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能够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以防止和打击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逃避税行为;(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以避免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为送达纳税通知书,代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追缴税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