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级运动健将标准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世界锦标赛中,获各单项前六名或团休总分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及获团体总分第四至六名中,各单项成绩均被计入团体分的运动员;
(二)在世界杯赛中,获成年组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
(三)创造世界纪录的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获世界锦标赛各单项七至十名或团体总分四至十名者;
(二)获世界杯赛成年组四至六名,青年组前三名者;
(三)在五国以上(含五国)的跳伞比赛或全国跳伞比赛中(五队以上,含五队)获的第—名者;
(四)创造全国纪录者;
(五)达到运动健将技术标准者(见表)。
三、一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五国以上(含五国)的跳伞比赛或全国跳伞比赛中(五队以上,含五队)获得第二至三名者;
(二)达到一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四、二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四至六名者;
(二)创造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录者;
(三)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五、三级运动员
达到三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六、少年级运动员
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达到少年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国际级运动健将标准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1.在世界锦标赛中,获各单项前六名或团休总分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及获团体总分第四至六名中,各单项成绩均被计入团体分的运动员;
2.在世界杯赛中,获成年组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
3.创造世界纪录的运动员。
运动健将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获世界锦标赛各单项七至十名或团体总分四至十名者;2.获世界杯赛成年组四至六名,青年组前三名者;3.在五国以上(含五国)的跳伞比赛或全国跳伞比赛中(五队以上,含五队)获的第-名者;4.创造全国纪录者;5.达到运动健将技术标准者。
一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在五国以上(含五国)的跳伞比赛或全国跳伞比赛中(五队以上,含五队)获得第二至三名者;(2)达到一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二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四至六名者;(2)创造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录者;(3)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三级运动员
达到三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少年级运动员
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达到少年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