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对货物要进行包装是由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规定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对于货物的检验权是其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这项权利是与卖方应当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法律上称之为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买卖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公约》第三十五章第1款。)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及货物检验的具体操作
,买方在货物的检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订有内容详细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验时间和地点。包括如下几种做法:a.工厂检验;b.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c.进口国目的港检验;d.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e.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2)检验机构。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包括:官司方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非官司方机构(如SGS),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检验室。(3)检验证书。如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质量检验证书等。检验证书一般由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提交给银行,作为结汇的单据。
应该说,详尽的检验条款保护了买方的利益,并能督促卖方提交与合同质量标准相符的货物。
2、买方检验权的丧失。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与其声称的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的索赔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索赔权已经丧失,则检验权也失去其意义。具体说来,检验权的丧失包括如下几种情况:(1)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已过;(2)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已过;(3)买方没有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4)买方表示无条件地接受了货物;(5)买方所做的检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没有通过约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3、货物的检验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所谓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这些损失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风险转移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风险由卖方身上转移到买方身上。谁承担风险,谁就应当对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例如在FOB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是以船舷为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由意外事件而产生的损失就应当由卖方承担,而在此之后,则由买方承担。
《公约》第36条明确了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责任与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1)如果在风险转移于买方的时候,货物即与合同不符,卖方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2)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货物有潜在缺陷的情况下,这种缺陷往往要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甚至要经过科学检验或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出现或显露出来,这时尽管风险已经转移于买方,但卖方仍然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因为这种缺陷在风险转移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存在,只不过是当时还不明显,等到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才变得明显而已。
(3)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对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要求的情形应承担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违反了他的某项义务,包括关于货物在一定期间内将继续适合于其通常用途或某种特定用途的保证。
4、买方的检验时间。在实践中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1)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如买方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前,到卖方的工厂、仓库对货物进行检验。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以前,已经检验过货物或样品模型,或者买方拒绝进行检验,则卖方对于通过此项检验本应能发现的缺陷,就不承担任何默示担保义务。
(2)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时,对货物进行检验,但这种做法多运用于实际交货的情形,如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等情形。
(3)双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公约》第三十八条虽然在第1款规定了买方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最佳时间内检验货物,但在第2款也规定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存在着一定的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就存在着与合同不符的情况,这种缺陷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他任何外来原因造成,或者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符合合同,但由于其内在的缺陷,导致在货到目的地时货物与合同不符。例如,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外包装完好无损而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者虽然外包装损坏,但这种损坏是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进行包装所造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举证责任是比较复杂的,有时甚至是难以举证的。
国际物流对商品进行运输包装时有哪些要求
危险品,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有毒的物品的总称。如汽油、炸药、强酸、强碱、苯、萘、赛璐珞、过氧化物等。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海运危险货物共分为9?类。
九大危险品分类等级及其标识
对有毒商品的包装要明显的标明有毒标志。防毒的主要措施是包装严密不漏、不透气。例如重铬酸钾(红矾钾)为红色带透明结晶,有毒,应用坚固附桶包装,桶口要严密不漏,制桶的铁板厚度不能小于1.2毫米。
对有机农药一类的商品,应装入沥青麻袋,缝口严密不漏。如用塑料袋或沥青纸袋包装的,外面应再用麻袋或布袋包装。用作杀鼠剂的磷化锌有剧毒,应用塑料袋严封后再装人木箱中,箱内用两层牛皮纸、防潮纸或塑料薄膜衬垫,使其与外界隔绝。
对有腐蚀性的商品,要注意商品和包装容器的材质发生化学变化。金属类的包装容器,要在容器壁涂上涂料,防止腐蚀性商品对容器的腐蚀。例如包装合成脂肪酸的铁桶内壁要涂有耐酸保护层,防止铁桶被商品腐蚀,从而商品也随之变质。再如**是无机酸性腐蚀物品,有剧毒,能腐蚀玻璃,不能用玻璃瓶做包装容器,应装入金属桶或塑料桶,然而再装入木箱。甲酸易挥发,其气体有腐蚀性,应装人良好的耐酸坛、玻璃瓶或塑料桶中,严密封口,再装入坚固的木箱或金属桶中。
对黄磷等易自燃商品的包装,宜将其装入壁厚不少于1毫米的铁桶中,捅内壁须涂耐酸保护层,桶内盛水,并使水面浸没商品,桶口严密封闭,每桶净重不超过50公斤。再如通水引起燃烧的物品如碳化钙,遇水即分解并产生易燃乙炔气,对其应用坚固的铁桶包装,桶内充入氮气。如果桶内不充氮气,则应装置放气活塞。
对于易燃、易爆商品,例如有强烈氧化性的,遇有微量不纯物或受热即急剧分解引起爆炸的产品。防爆炸包装的有效方法是采用塑料桶包装,然后将塑料桶装入铁桶或木箱中,每件净重不超过50公斤,并应有自动放气的安全阀,当桶内达到一定气体压力时,能自动放气。
危险品国际运输集装箱外部粘贴要求:
1、危标材质要求:杆胶材质,要求在海水中浸泡三个月仍清晰可辨。
2、危标大小尺寸要求:孙于250MM*250MM ;要有虚线外缘线,外缘虚线距离内缘实线不小于12.5MM ; UN号码贴在危标上面的,颜色要与危标形成鲜明的反差; UN号码高度不小于65MM。UN号码也可以贴在单独的橘色长方形方框中,然后再将方框贴到集装箱四周,橘色方框长度不小于300MM ,高度不小于120MM ,边线黑色部分不小于10MM。
3、危标粘贴位置要求:集装箱四周都要粘贴危标和UN号码。如果是TANK罐式集装箱,要在至少两侧粘贴PSN号码, PSN号码的高度不小于65MM。
4、如果有副危的话,要在主危的左 下方或者右下方紧邻位置粘贴副危危标。
5、如果集装箱里面都是限量申报货物的话,集装箱四周不需要粘贴危标,只要粘贴限量申报标志就可以
扩展资料:
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要求:
1、包装形式:限量危险货物一般须采用组合包装,首先要把危险货物放入内包装,然后把内包装再放在合适的外包装里。
2、包件重量:一般来说单个包件(暨外包装附加内包装及危险货物)的总重量不能超过30公斤。特殊情况下,如果内包装采用玻璃瓶、陶瓷、陶器或塑料等易于破碎或穿孔的材料,单个包件的总重量不能超过20公斤。
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要求
限量运输的通用准则:
危险货物归类为限量货物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Ⅱ或Ⅲ;
2、包装类Ⅰ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
3、必须利用组合包装(内包装置于外包装之内);
4、内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
5、外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
6、对于在指定的海运集装箱的符合限量要求的危险货物的总量没有上限;
7、标记和标志的要求与“普通”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不同;
8、限量运输的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隔离要求的相容货物并且不会相互发生危险反应时,可以在同一外包装内运输;
9、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属于不相容的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在进行限量运输且有不同的外包装时可以在同一海运集装箱内运输。
国际物流仓储包装概述
仓储、包装在生产企业中曾经被看作是两个不同领域的生产形式,因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
因此仓储和包装只有深刻理解其内在含义,才能真正掌握二者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
人们曾经认为:仓库是仓储的表现形式,因为仓库具有商品的储存功能,其实那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现代经济社会,已不再将仓库作为“蓄水池”,而是将其视为“河流”了,对仓储管理的要求已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整个管理的角度来看,只有每一个环节全部流动起来,才能提高整个供应链的反应速度,从而创造更高的价值,充分体现出物流第三利润源的潜能。
一、 仓储保管工作的特点
仓储保管工作是国际货运和现代化物流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仓储保管就不能解决生产集中性与消费分散性的矛盾,也不能解决生产季节性与消费常年性的矛盾,换言之,没有商品储备,生产就会停止,流通就会中断,因此仓储保管具有以下两大特点:
(一) 责任重大
外贸仓库中的商品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工作中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差错事故,一旦发生损坏、变质、短少、丢失、错乱、火灾、爆炸等,就会给货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会损坏仓库的形象和信誉。因此,从事仓储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较强的责任心,遇有问题必须立即查清、解决或立即请求上级解决,或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绝不能有半点马虎,切忌拖、等、靠。一旦贻误时机,便会酿成大祸。
(二)专业性和时间性强
仓储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涉及建筑、物理、化学、生物、气象、包装、力学、机械等多方面的知识,必须要有专业人员才能合理应用这些知识,才能做好仓储保管工作。同时还要对货主提供及时、优质、方便的服务,如及时收储、转运、装卸和拨发,方能做到多储、低耗,加快商品流通,提高企业形象。
仓储保管的三个基本环节是:入库验收、在库管理、出库复核。人们把这三个环节叫做“三关”。
1.入库验收
这是仓储工作的起点,是分清仓库与货主或运输部门的责任分界线。
商品入库必须有存货单位的正式入库凭证(入库单或通知书)。没有凭证的商品不能入库,存货单位应提前将凭证送交仓库,以便安排仓位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验收要做到:
1) 认真审核正式入库凭证所列项目是否正确,印鉴是否齐全,随车(船)清单、磅码单和运单所列品种、数量与入库凭证是否一致。
2) 根据凭证所列项目逐项与实物核对,搞好数量、品种验收和包装验收。
(1) 数量验收。清点件数,并应注意外包装上标明的内装数量。对计重商品要过磅检斤,根据情况也可抽验或理论换算重量。需要检尺的商品要认真检尺。
(2)品种验收。核对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规格、货号、等级、箱号、商检号码、尺码、重量、唛头等是否与实物相符。
(3)包装验收。检查包装有无霉变、锈蚀、虫蛀、鼠咬、熔化、潮湿、污染、变形、破损等异状。对于箱内有响声、有轻浮感或其他可疑情况的,应拆箱检验,并报告领导,通知存货单位到现场共同开箱检验。
入库商品经验收后,收货人员应在入库凭证和回单上签字。如有上述任何异样情况应在运单上批注,并做出详细验收记录,由仓库收货人与承运单位有关容易人员共同签字,以分清责任,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存货单位。
2.在库管理
商品入库后,仓库就承担起保管养护商品的责任。如有短少、丢失,或者在合理储存期内由于保管不善,发生霉烂变质,则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在库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必须记帐、登卡、填写储存凭证,详细记明品名、等级、规格、批次、包装、件数、重量、运输工具及其号码、单证号码、验收情况、存放地点、入库日期、存货单位等。做到账、货、卡三相符。
2) 合理安排货位,商品分类存放。在同一仓间内存放的商品,必须性能互不抵触,养护措施一致,灭火方法相同。也就是要做到“三个一致”,即商品性能一致、养护方法一致、消防方法一致。严禁将互相抵触、污染、串味、养护措施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放在一起。对于贵重商品要指定专人保管,专库存放。普通库不能存放危险品、毒品和放射性商品。
3) 商品堆码要科学、标准,符合安全第一、进出方便、节约库容的原则。仓间面积要合理规划,干道、支道要画线,垛位标志要明显,要编顺序号。
3.出库复核
这是仓储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必须把好这一关。
1)要根据存货单位的备货通知,搞好备货工作,如发现入库商品未全部到齐的、入库商品在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的、商品质量有异状的要立即与存货单位联系,俟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出库。如发现包装破损,要即时修补或更换。
2)要认真核对出库凭证和商品,做到手续完备,交接清楚,不错发、错运。
3)要分清仓库和承运单位的责任,办清交接手续,要开出库商品清单或出门证,写明承运单位的名称、品名、数量、运输工具和编号,并会同承运人或司机签字。
4)要做到三核对,即提货单与储存凭证核对,提货单、储存凭证与货卡商品核对,发货人与提货人当面点交共同核对。商品出库以后,保管人员要在当日,根据出库凭证销卡、销账、清点货垛上的结余数,并将有关单证交账务人员登账复核,做到账、货、卡相符。
商品出库必须先进的先出,易坏的先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仓库负责。并严禁口头提货、电话提货、白条提货。如遇紧急装车、装船必须出库时,要经库领导批准才能发货,并应在第二天补办正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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