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述的行政区划仍继续旧本地当局沿有的区界。今日的苏格兰行政区划,全境含周遭离岛共被分为32个统一管理区(Unitary Authority Region),是根据1994年苏格兰地方政府法案,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使用。但是,有不少苏格兰人还是习惯原本分为33个区(Region)的旧分法,苏格兰的“区”在性质上因为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郡”(County)性质接近,因此常常被误称为郡,“区”的底下还有第二级的次区划“次区”(District),这套分法是自1975年5月16日起启用。1996年的行政区重划除了在分区数量上有小小的不同外,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将原本的“区”“次区”两级制简化为一级制;紧急服务、选举及物业评占事务、卫生事务范围并不同与行政区划。
在此之前,苏格兰的次区划的确称为郡(Administrative County,行政郡,自1889年时启用),而在1889年之前,原本都是使用起源于中古时代的市(City),自治市(Burgh,相当于英格兰的Borough),与教区(Parish)这类旧行政区划。
传统上每一个拥用高度自治实体的burgh,由1707年与英格兰合并后,可派两位(共72席)英国国会议席;成为苏格兰行政区划主力。
1、伦敦。
2、布莱顿。
3、罗切斯特。
4、利兹。
5、巴斯。
6、牛津。
7、南安普顿。
8、利物浦。
9、朴茨茅斯。
10、普雷斯顿。
11、普利茅斯。
12、桑德兰。
13、谢菲尔德。
14、布里斯托。
15、约克。
16、阿伯丁。
17、卡地夫。
18、考文垂。
19、爱丁堡。
20、纽卡斯尔。
21、伯明翰。
22、曼彻斯特。
23、格拉斯哥。
24、剑桥。
25、诺丁汉。
26、贝尔法斯特。
27、黑斯汀。
28、罗切斯特。
29、伊斯特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