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南京市民卡就已经具备了公交卡功能,不需要特别开通,只要到就近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充值就可刷卡乘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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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市民卡程序
南京市民卡是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限本人使用,主要针对南京市民发放。外来从业人员若想申领,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申请办理的地点是户籍(单位)所在地的区、街道劳动保障所。申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电子照片,并填写申请书。如果是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经办人须持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提供申领人员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写批量开卡申请书。电子照片可以现场采集,也可以由申请人提供标准证件照。首次申领工本费20元/张(低保人员首次申领免费)。
南京市民卡_
有谁知道南京所有的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地址(包括大厂、浦口、六合)谢谢!
问题一:南京市建设轻轨有没有出台土地征收代劳相关政策 这个只有补偿规定的,征收房屋按照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是农村土地的按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并没有什么代劳政策,但是可以解决养老问题的。。。。。
问题二:南京浦口土地补偿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 ***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 *** 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 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 ***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 *** 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
问题三:南京市女农民征地代劳后50岁能退休吗? 征地农民女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50周岁是办不了退休手续的。
问题四: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 你已下载了相关文件,因此具体的标准你已知道就不需要再说了。关于你的两个问唬:第一,征地区片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按不同的地区划分成不同的区片,不同的区片实行不同的补偿价格;第二:基准人均土地,是指人均占有土地量。
不知我是否说明白了?如不明白,可以电话:18651887088
问题五:新劳动法有没有具体规定代通知金跟工资赔偿是不是一个意思。 不是一个意思。
代通知金是指单位代替提前30天通知。也就是原本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来代替提前30天通知。 而工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金是另外一回事,分别计算。
问题六: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 ***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 *** 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 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 ***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 *** 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
问题七:有谁知道南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 ***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 *** 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 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 ***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 *** 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问题八:南京拆迁补偿办法南京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 *** 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 *** 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 *** 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 *** 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 *** 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个内容较多..相关条例也比较复杂 快报和一些电视台可以咨询 而且有律师解答.
问题九: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依据什么来补偿?怎么补偿? 一、问题的提出 1.按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即不科学,也不合理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从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补偿金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众所周知,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2]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概括的说,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 *** 规定造成了补偿偏低,极大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依据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补偿不到位,极大地损害了被征地人的利益。从中国现行的实际状况看,要么是一些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本没有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而授权市、县人民 *** 自己规定;要么是虽然规定了补偿标准,但往往也是长时间不进行修改,该标准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实际价值形成较大反差。例如,2005年洛阳市洛龙区 *** 组织的被征地农民拆迁过程中,仍然依据1997年洛阳市 *** (1997)第 71号文件,即《洛阳市建设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砖混结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对实际价值1000元/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补偿,使被征地农民遭受了极大的损失。 众所周知,在中国城市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中,起始也是依据 *** 规定的标准。对于这种其不合理的补偿制度,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了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无论实践中对上述规定贯彻的如何,但该条款最起码从制度层面实现了补偿标准向市场价值的回归。同样的道理,农民的房屋也是有价值的,衡量其价值最公平的方式就是市场,任何机关规定的标准也没有市场决定的价值更具有公平性,更容易让人接受。 3.法定补偿标准偏低,与土地的实际价值形成较大反差,被征收人应当享受的利益被强行归公 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的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是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应依照等价交换原则,按市场价值对农民进行全额补偿。该市场价格不但包括土地的自身价值,还包括土地的增值。实践中, *** 向农民征收土地时按农业收益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向社会拍卖时却按土地市场价格成交,增值达数十倍、甚至百倍,形成价格的巨大差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对于这样做的理由,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的市场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纯收入资本化形成的“影子价格”,是“土地本身所值”;二是“农转非”之后的“自然增值”,国家应当补偿是“土地本身所值”,自然增值部分应当归公。[3] 土地的“自然增值”是早期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和亨利.乔治)使用的名词,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开创的外部性理论问世后,都认为这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造成的外部......>>
问题十:南京市拆迁征地代劳的钱 *** 不给,要求交2010年以前15的统筹,没有医保,如需医保自己再继续交。 不厚道
玄武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地址
1
锁金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锁金村63号
2
同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同仁街42号
3
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杨将巷21号
4
玄武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百子亭6-1号
5
兰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珠江路318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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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路701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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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陵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孝陵卫179号
9
红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营苑南路102号
白下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地址
1
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莫愁路394号
2
朝天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丰富路27号
3
淮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程阁老巷20号
4
月牙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苜蓿园大街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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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山南路321号
6
蓝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蓝旗新村17幢旁
7
大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八宝前街公园新寓4幢
8
石门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海福巷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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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高桥门177号银龙花园157幢
秦淮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地址
1
夫子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乐路41号
2
中华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雨花路54号
3
双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鸣羊街8号
4
秦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乔虹苑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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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双桥新村
6
许家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许家巷44号
建邺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地址
1
江心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棚村57号
2
双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双龙首
3
沙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戚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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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湖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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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锦路
6
上新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新河
鼓楼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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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昌路32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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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新村40号后门
3
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山北路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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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山北路215号
6
南京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汉口路9号
7
莫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莫愁新寓涌泉里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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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街道龙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东北路330号-4
下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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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宁路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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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小市东门前街155号
3
热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热河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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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板桥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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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金陵三村21号
雨花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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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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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心桥街道1号
3
西善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西善街道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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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板桥街道宁谷路72号
5
雨花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雨花新村
6
赛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小行
栖霞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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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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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龙潭街道花园街
2
栖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栖霞街道栖霞街
3
尧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尧化街道二号路
4
马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马群街道马群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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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皋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迈皋桥街道和燕路
6
燕子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燕子矶街道
7
靖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靖安镇
8
八卦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八卦洲镇五一村
9
甘家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炼生活区内
六合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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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太子山路
2
雄州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灵岩街道健康路41号
3
八百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八百大道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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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合区新集镇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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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横梁镇兴镇路122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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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瓜埠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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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桥镇编钟路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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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集镇人民路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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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镇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竹镇镇侍郎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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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大厂葛关路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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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水家湾街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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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冶山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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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袍镇划子口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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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篁镇街道西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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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马鞍镇小康北路18号
江宁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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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街道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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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善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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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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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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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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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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秣陵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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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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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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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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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口街道铜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禄口镇铜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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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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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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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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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镇陆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宁镇陆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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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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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汤山街道
23
汤山街道上峰卫生服务中心
上峰镇
浦口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
地址
1
泰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浦口区泰山新村转盘
2
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珍珠街28号
3
沿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泰冯路69号
4
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珠江镇凤凰大街13号
5
桥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浦口区桥林镇街道
6
永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浦口区永宁镇街道
7
汤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浦口区汤泉镇街道
8
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浦口区石桥镇街道
9
星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浦口区星甸镇街道
10
乌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浦口区乌江镇街道
11
盘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浦口区盘城镇街道
溧水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
地址
1
永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永阳镇
2
石湫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石湫镇
3
东屏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屏镇
4
白马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白马镇
5
柘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柘塘镇
6
和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柘塘镇福田村
7
洪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洪蓝镇
8
晶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晶桥镇
高淳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
地址
1
淳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淳溪镇春东路12号
2
阳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阳江集镇
3
古柏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凤山集镇
4
漆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漆桥集镇
5
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固城集镇
6
东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坝集镇
7
桠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桠溪集镇
8
砖墙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砖墙集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