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轻城市环境污染,玉州警方加大了对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打击整治力度。1月2日至3日凌晨,共查处案件11起、涉案人员14名。
??情侣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回玉林销售
??1月3日凌晨1时许,东成派出所民警在体育馆正门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辆小轿车停在路边,车上有一男一女共两人,车的后排放有烟花爆竹。
??民警遂对他们进行盘查,发现车尾箱内也放着大量的烟花爆竹,两人无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合法手续,民警把他们传唤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两人叫徐某、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1月2日下午,两人驾车去到某县,购买了1600元的烟花爆竹,运回玉州区后,3日凌晨运到体育馆附近准备出售,不料被查获。
??“冲天炮”、“高射炮”刚刚摆出,就被逮了
??1月2日下午,南江派出所、治安大队在联合巡查中发现,江南路云香桥附近,一辆SUV汽车停在路边,车尾箱盖打开,车后的地上摆放着一些烟花爆竹,两名男子在吆喝、叫卖。民警上前检查,发现车尾箱内也放着大量的烟花爆竹。经初步清点,各类烟花爆竹共约36盒。
??民警询问得知,两人无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合法手续,遂将他们传唤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两人分别叫钟某、黄某。两人称,随着新年的到来,他们认为烟花爆竹的市场需求量大,于是驱车到某县,购买了“冲天炮”“高射炮”等烟花爆竹共计4000元,准备到玉林江南公园摆卖,没想到刚刚摆出来就被查获。
借叔叔的车摆卖烟花爆竹,才一会民警就来了
??1月2日晚,西就派出所民警巡逻到体育馆附近的路边时,发现一辆SUV汽车停在路边,一男子在摆卖烟花爆竹,民警上前查处,共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约70盒(包)。同样,该男子无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合法手续。
??经查,男子叫周某。1月1日,周某向叔叔借来汽车,到某县买了1600元的烟花爆竹,于2日晚在玉林市体育馆附近摆卖,才过一会儿,民警就来了。
民警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玉州区行政区域内(含玉东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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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玉林市玉州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辖区,位于广西东南部,是玉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一个同时有江南路和中山路的城市。城市是一个大的人居环境。可以将其定义为一个永久性且密集安置的地方,具有行政上界定的边界,其成员主要从事非农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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