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
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包裹通知单的“收件人须知”一项中,的确有“超过规定保存期限的,应交纳逾期保管费”。
从收件邮局盖章的日期开始算,三天免费,超过的一天一元钱
逾期保管费应明示
“超过一定期限未领取的包裹,要向收件人收取逾期保管费”,这是《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但在收取逾期保管费时,营业员与收件人的争执却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用户并不知晓超过七天不取就要收取包裹逾期保管费;二是有的用户下午收到领取包裹通知单,还来不及到邮局领取,却按一天收取逾期保管费。为避免因收取包裹逾期保管费而与用户发生争执,笔者建议:应在包裹详情单背面的用户须知栏内加上一条:“如超过七天未取,邮局收取逾期保管费。”逾期保管费收取的时间从包裹详情单投递之日起算,改为次日起算。这样尽管用户是下午收到的,但从第二天才开始算起,用户就不会有意见了。(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