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另外,以转关、转口方式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
下面逐项介绍如何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口岸:填写海关放行货物出境的我国国境口岸名称。
2.经营单位: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协议)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3.指运港(站):填幢九?跷镌ざㄗ詈笤舜锔劭凇⒒?』虺嫡尽?/P>
4.合同(协议号):填写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分别填写
“一般贸易”、“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货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捐赠品”、“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对口合同除外)、“对口合同的来料加工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寄售、供销贸易”、“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或“其他”。不能简略填报为“援助”、“赠送”或“加工装配”等。
6.贸易国(地区):即货物的售予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地的国家(地区)。
7.消费国(地区):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如果不能确定消费国的,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作为消费国。如果一张报关单的货物有不同的消费国,应当分别注明。
8.收货单位:填写国外最后收货的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江海运输填船名,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海运填装货单号,陆运填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写电汇、信汇、L/C或D/P等结汇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写出口货物的起运点和出口货物发货单位所在地区。例如:货物从河北保定起运到天津新港装船出口,起运地点应为河北省。但是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的企业对外成交及发运的出口货物,不论货物原发运单位是何处,均以有关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为起运地点。至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或单位对外成交发运的出口货物,如果经过或者去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暂存待运出口的,则以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出口货物的起运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应填写货物的中外文名称和详细规格(不要填写地方土语).例如:出口钢材要填明钢号、统织物应填写纺织原料所占的比重等。货号填公司编制的商品代号。
15.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实际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该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报件数。
17.数量:填写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个、打等)如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统计商品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如发电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千瓦数;内燃机除台数外,还需填马力),都要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写。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18.重量:“毛重”填写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填写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合同发票等单据上没有净重时,可以按照商品习惯填写公量重、净重等,也可以将毛重扣除估计外层重最后填报。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当分别填明净重。
19.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总价格条件(如CIF、FOB等),并注明外币名称。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明FOB成交总价。
20.离岸价格: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将第十九项的FOB成交总价折合为美元填报在外币栏。离岸价格人民币免填。
邮运、空运出口货物,采用货物在启运地寄交的离岸价格。
美元离岸价格计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21.随附单据:填写单据的名称。
22.申报单位(盖章):必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报关员的印章并填明申报日期。
23.海关放行日期:由出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
《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在出口货物装货前二十四小时前向海关填报。如果在递交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发生退关性事,申报人应当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改手续。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方法
国际海运的七个步骤分为:出口拖运、原产地处理、出口报关、海运、进口清关、目的地处理和进口运输。
1、出口拖运
国际海运的第一步是出口拖运,这涉及货物从托运人到货运代理经营场所的转移。对于货量较少的货物,货运代理会选择将其运到出口集运中心(原产地仓库),等待集中托运。出口拖运通常会选择公路(通过卡车)、铁路或组合运输,至于费用方面,一般由托运人支付,但也可以协商下,由收货人支付。
2、出口报关
对于每件即将离开国家的货物,都要办理相关手续以满足监管要求。报关是一种制定申报并将所需文件提交给海关的过程,只能由有报关资质且获得海关认可的公司(即所谓的报关行)进行。
出口报关可以由有报关资质的货运代理来完成,也可以由托运人直接指定的报关行来操作,该报关行不一定参与海运过程中的其他任何部分。出口报关必须在货物离开国境之前完成,如果不是由货运代理完成,通常需要在货物进入货运代理原产地仓库之前完成。
3、原产地处理
原产地处理,包含了从在原产地仓库接收货物到装船的所有货物的物理处理和检查。虽然其中涉及很多工作,但这些都由货运代理协调负责。简单的说,货代当收到货物后,会对其检查(理货)、计划装载、与其他货物合并、装入集装箱并运输到出口港口,再将其装到船上。在这些过程中,所产生的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来支付。
4、海运
这一环节是由货运代理与船公司签订集装箱运输合同,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或收货人是无法与船公司取得直接联系。至于海运费,则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包含各种附加费,例如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等等,统统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来承担。
5、进口清关
进口清关通常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国之前开始。进口清关由货代或收货人指定的报关行办理,制作申报单,并连同相关文件一起向当地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一般而言,进口清关程序必须在货物离开目的国保税区之前完成。
6、目的地处理
货物在目的国也需进行处理,然后才能放货给收货人。目的地处理包括把集装箱从船上转移到岸上,从港口转移到货运代理在目的国的仓库。还包含集装箱卸货和货物准备,以便收货人提取。注意,一般情况下,必须支付完所有的费用后才能收货,至于费用支付方,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收货人。
7、进口运输
国际海运最后一步就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一般来说,由货代或者收货人指定的运输公司,将货物从货代的仓库运到指定的收货地址,但具体卸货由收货人来完成。当然了,也可以支付额外的费用,让货代或者运输公司来操作。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方法
一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另外,以转关、转口方式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栏目众多,而且对填写的要求比较严格,下面逐项介绍一下填写方法:
1.进口口岸:填写货物入境的口岸名称;
2.经营单位: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进口贸易合同或协议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名称;
3.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的实际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所在地区。进口货物如果预知收货后的运往地区,其收货单位所在地以预知运往收货地区为准。
4.合同协议号:填写本批货物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5.批准机关及文号:指需经有关机关批准才能进口货物的批准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
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江海运输填船舶名称;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即可。
7.贸易方式:可根据情况分别填写以下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送物资;
(3)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4)补偿贸易;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对口合同除外);
(6)进料加工贸易;
(7)寄售代销贸易;
(8)各作各价对口合同贸易;
(9)边境地方贸易和小额贸易(不包括边民互市贸易);
(10)对外承包工程货物;
(11)租赁贸易;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14)出料加工贸易;
(15)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本栏填报应符合以上要求,尽可能详尽,不能简单地填报为"加工装配"或"赠品"等。
8.原产国别(地区):填写进口货物生产、开采或制造的国家(地区)。如果该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但是,仅经过简单整理,如改换包装、分类、筛选、加刷唛间、加刷唛头、加贴标签等未改变货物性质、规格的,不作加工论。对不同原产国的货物,应分别填明。
9.贸易国别(地区):即货物的购自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了合同或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国或地区。
10.外汇来源:别分视情况填写"中央外汇"、"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中央各部留成外汇"或"其他"(包括货款外汇、国外投资以及进口货物不需支付外汇等)。如果是自筹外汇或调剂外汇,则应按明确的外汇来源分别填写。如,调剂中央各部留成外汇进口的货物应填写为"中央各部留成外",而不应填报为"调剂外汇"。
11.进口日期:填写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
12.提单或运单号:海运填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3.运杂费及保险费/率;填写实际支付金颁。如不能取得实际运杂费及保险费数字,可按规定的定额率计算。
14.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实际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也应该填写。
15.包装种类及件数:包装种类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报件数。
16.重量:"毛重"填写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填写扣除外层外装后的自然净重。合同发票等单据上没有净重时,可以按照商业习惯填写公量重、净重等,也可将毛重扣除估计外层包装重量后填报。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如果统计商品目录和计量单位是"公斤"的,应当分别填明净重。
17.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8.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写货物的中外文详细名称和规格,例如进口钢材应填钢号、纺织物应填纺织原料所占成份。
19.填写货物的实际数量单位(如:台、个,打等)。如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如发电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写干瓦数;内燃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写马力)要按照海关统计目录规定的单位填写。整套机械分批进口时,应在数量栏内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20.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CIF、FOB等),并目注明外币名称。如果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QF或FOB时,则应按规定在"运杂费和保险费/率"栏内填明实际运杂费、保险费或定额率。
21.到岸价格:填写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国境时的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运抵我国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其中外币一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统一折算率折合成美元。到岸价格的人民币免填。
邮运、空运进口货物采用货物运到指运地的到岸价格。
到岸价格外币计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22.关税、工商税(现称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完税价格、税则号列和税率等,由海关填写。
23.随附单据:填写附单据名称。
24.申报单位(盖章):必须加盖报关单位公章、报关员印章并填写申报日期。
25.海关放行日期:由进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
报关人员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后如发现有填报错误或因其他情况需要变更填报内容时,应主动及时地向海关递交更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