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县辖7个镇、3个乡:南康镇、白鹿镇、温泉镇、蓼花镇、华林镇、蛟塘镇、横塘镇、蓼南乡、苏家当乡、泽泉乡。
南康镇 辖:坡头居委会、冰玉涧居委会、北门巷居委会、迎春桥居委会、黄泥岭居委会、城区社区、城郊社区、庐阳社区、大塘村、蓼池村。
白鹿镇 辖:五里村、交通村、梅溪村、四联村、波湖村、大岭村、河东村、秀峰村、万杉村、玉京村、白鹤生态林管理所。
温泉镇 辖:温泉开发区社区、隘口村、西洲村、东山村、钱湖村、板桥山村、新塘畈村、通书院村、庐山垅村。
蓼花镇 辖:蓼花村、幸福村、翻身村、仕林村、胜利村、三角垅村。
华林镇 辖:桥北村、花桥村、桃林村、华林村、繁荣村、吉山村、共同村、虎口冲村。
蛟塘镇 辖:芦花塘居委会、西庙村、铁门村、槎垅村、新宁村、深耕村、蛟塘村、龙溪村、芙蓉村。
横塘镇 辖:故里垅村、西平村、和平村、红星村、联盟村。
蓼南乡 辖:和公塘村、南阳畈村、长西岭村、黄鸠垅村、桥南村、新池村、新华村、横岭村、渚溪村。
苏家当乡 辖:水口村、香山村、大桥村、土牛村、青山村、金垅村、竹林村、乐平村、桥浦村、开福寺村。
泽泉乡 辖:观音桥村、关帝庙村、泽泉村、花园村、长塘村、涂山村。
沙湖山管理处 辖:马颈管理站、长湖管理站。
东牯山林场 辖:茶园分场、支山分场、栖贤分场、七贤分场、长家岭分场、东牯岭分场。
万文韬故意伤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10-9)
万文韬故意伤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0196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文韬,男, 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星子县,初中文化,江西省星子县蓼花镇仕林村农民,住该村三房万组19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文韬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万文韬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万文韬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季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文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文韬于2005年5月12日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东湖师家坟村,因琐事与李传柏(男,20岁,江西省人)发生口角并互殴,殴斗中被告人万文韬持刀将被害人李传柏砍伤,致李传柏“创伤性休克,头、颈、面多发皮裂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李传柏所受损伤属重伤。被告人万文韬逃离现场,后于2006年3月23日在北京西客站被民警抓获归案。本案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万文韬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李传柏约定自行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文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李传柏的陈述、证人李华东、李金光、胡桂花、哈广涛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文韬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冷静处理,竟持刀将他人砍伤并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文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文韬犯罪时尚未年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文韬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文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7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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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尹中波
审 判 员 沈丽萍
审 判 员 朱旭晖
二O O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