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寄递物流安全活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寄递物流安全,是指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物品等环节履行公共安全的义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寄递物流行业规范与发展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经营者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寄递物流行业的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寄递物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寄递物流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寄递物流行业管理、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三)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总体规划及安全专项规划;
(四)制定和实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组织开展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寄递物流行业联合执法和违法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寄递物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寄递物流行业技术进步和标准化、信息化推广;
(八)受理社会投诉、调解处理行业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市场、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寄递物流经营者落实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利用寄递物流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治、国家安全、经信、工商、商务、安监、质监、海关、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寄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者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第九条 本市建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寄递物流经营者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机制。第十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向寄递物流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寄递物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和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持工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于十五日内向寄递物流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物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物流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二)建立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托运物品及相关信息留存制度和可追溯体系;
(三)建立与合同客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制度;
(四)设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配备寄递物流安全物防、技防设施,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督促检查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组织制订实施寄递物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九)履行维护社会稳定义务,及时、如实向寄递物流管理机构报告寄递物流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在寄件收件物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件收件物品信息。第十三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在收寄、分拣、仓储、运输、投递、安检等环节和道路货物运输收货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信息平台。
监控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九十天。第十四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和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目录、收寄验视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过机安检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您好,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