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须知》可知,内地居民需要前往香港或澳门居住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所有入境旅客必须通过例行的清关手续,如有任何超过免税限额的应课税物品必须申报。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一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而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作出申报。
现因新型冠状病毒原因,入境需持有48小时内核算检测阴性结果证明: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自8月10日6:00起,经粤澳口岸出入境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经其他口岸出入境人员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要求不变;
2. 所有从内地各省市乘坐飞机抵达本澳之人士,在登机前均会被要求出示有效的48小时内的核酸阴性证明,此措施将在7月31日凌晨生效。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疫情变化,由8月10日起,所有拟乘坐往外地民航飞机的乘客,须出示48小时内作出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驾车路线:全程约4.2公里
起点:宁波南部商务区
1.从起点向东北方向出发,沿泰金巷行驶90米,右转进入日丽中路
2.沿日丽中路行驶510米,左转进入前河南路
3.沿前河南路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前河北路
4.沿前河北路行驶1.7公里,右转进入嵩江中路
5.沿嵩江中路行驶550米,右转进入钱湖北路
6.沿钱湖北路行驶11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印象城购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