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优惠
1、按规划要求落户的工业项目,所需土地均按国家确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4万元/亩为起始价,由国土部门招拍挂出让。
2、土地出让前由客商按该宗地出让起始价的15%交付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土地出让金。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合同投资金额的30%以上并付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可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和质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价投资。
3、入园的一般性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信息技术(电子、通讯、软件等)、生物医药工程、高新技术、国家级新产品及发明专利项目放宽500万元以上。项目最低投入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厂区的建筑密度应达到43%以上。
二、用水优惠
入园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按0.8元/吨收费。
三、用电优惠
入园企业工业生产用电按综合电价0.58元/千瓦收费(含基本电价)。属大工业用电的按0.54元/千瓦时收费,基本电控制在每千瓦0.04元以内。如遇全省政策性调整电价,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收取。
四、财政扶持
1、入园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依据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按100%,后5年按50%由县财政以新产品开发基金或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扶助企业。
2、入园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依照税率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以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扶助企业2年。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扶助企业3年。
3、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以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扶助企业5年。
4、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在国家和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再由县财政奖励0.02元人民币
五、优质服务
1、入园企业办理手续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不得超过政策规定最低限标准的50%,不得进行强制性服务收费。
2、客商开通有线电视﹑电话和互联网,广电和电信部门只收取厂区内的工时费和材料费,并在企业申请后7日内开通。
3、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颁发“一牌两卡”,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最宽松的生产﹑生活环境。
4、入园项目属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全国驰名商标企业﹑国家级新产品或发明专利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双密”﹑“双新”产业﹑生物医药工程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