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
物流保险责任范围较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根据该保险条款,保险人仅承保被保险人在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挤压导致的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装卸人员违规装卸、搬运等五种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不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从引起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环节来看,基本限于被保险人在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货物过程中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而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
我有中华财险的
机动车辆承运货物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机动车辆(船舶)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致使承运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承运人,下同)负责赔偿的经济损失,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货物损失,无论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一、不符合有关安全运输规定承运危险品、鲜活货,长、大、笨、重货物;
二、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
三、 无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航行薄)或酒后开车(船);
四、违章载货,船舶配载不当,不适航。
第三条 下列承运货物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a) 承运货物本质上的缺陷、霉烂、生锈等货物本身特性引起的损失,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
b) 仓储待运或装卸过程中货物的损失;
c) 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
d) 事故发生后,货物被哄抢的损失;
e)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每次承运货物的保险责任,自货物装上车辆(船舶)开始,至卸离车辆(船舶)时终止。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a)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b)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
c)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出卖或丢弃残余货物。
d)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载明的车辆(船舶)发生过户,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将依法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下列单证:
i. 确定致损原因和责任的有效证明;
ii. 足以证明本批承运货物数量与金额的提货单、发货票、或调拨单等单证;
iii. 损失清单以及施救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单据;
iv. 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单据。
v.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十日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八条 根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九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条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