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第32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挂号邮件丢失,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金额赔偿。原邮电部1991年12月颁布相关规则规定:给据邮件符合赔偿规定,挂号信函每件赔偿人民币5元;对邮件丢失、缺少、损毁或逾限,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该案是邮政企业在办理邮政业务中与客户发生邮政服务合同纠纷,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适用《邮政法》。 挂号信、包裹和特快专递这些邮件在途经各中转局、互换局每个邮寄环节时都有记录,可以查找和确定责任、赔偿。根据《邮政法》规定,如果是国内挂号信丢失话,邮局将按邮资给予赔偿,特快专递按邮资两倍赔偿,包裹按保价赔偿;国际邮件一般在国内赔偿标准基础上加倍。
如果邮件已经申报了价值,当其丢失、损坏时,按照申报的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则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 W元人民币,W是以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当 EMS国际快递邮件发生丢失、损坏时,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退还所收邮费及特殊查询费。在确定邮件损失、损坏、不足或延误后一周内支付赔偿的期限。
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坏,每件可获得400元人民币的赔偿。信件、资料类邮件丢失,损坏每件400元。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
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