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要文件是指标有“机密”密级的文件、简报、讲话材料,各种资料、报表、刊物,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含有国家重要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的载体。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机要文件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机要文件的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重要程度依次减轻,但都属于绝对不可泄漏的。
机要文件的保管与处理
纸质文件要注意防潮、防虫、防火等等。但在信息化的当代,机要文件更多的是以电子媒介方式存储的。因此保管人员必须具备优秀的信息素质,有能力应付来自互联网或者内部的数据入侵。做好__。由于机要文件都有一定的保密年限(特殊情况下除外) 或者遇到战乱、迁移、国家安全需要等。就不得不考虑文件的处理问题:纸质文件是在监管人员的监视下 由内部人员 用碎纸、焚烧或化学腐蚀 方法 销毁。电子化文件则由专业的粉碎软件粉碎(国际一般通用美国CIA执行标准)。使用的是完全不可逆的粉碎算法。或者在强磁强电压下使存储介质完全被格式化,达到销毁效果。
机要文件的意义
对待机要文件,除了相关工作人员要注意文件的保密性,作为广大的爱国百姓也应该加以重视,不受非法势力的威胁或诱惑,坚决维护国家机密。
我国机要文件密级标准制定的发展史
机要通信的密级标准,是机要通信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和明确机要通信的密级标准,是机要通信正常进行的可靠保证。机要通信在解放初期被称为机要交通。1952年11月7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机要交通的组织与工作总则”文件,对机要交通的任务和实施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机要交通工作有了遵循的方针和依据。该文件中规定了对机要交通的密级划分为两类。即“密件”和“绝密”。
当时由于机要交通的业务不断增长,客观形势发展趋势反映出,机要文件增加是不可避免,但从检查文件发现,其中确有相当一部分不应属于机密文件。据当时几个地区的估计,此类文件一般占全部文件的15%左右。这就相当严重的影响和损害了真正机密文件的迅速安全传递。如其任其发展下去,机要交通就会变成第二个地方邮政,也就失去了机要交通工作的意义。
为此,中共中央为公厅在1954年5月5日批准了机要交通总局的暂时规定,发出通知:把党政系统的秘密文件分类为三类,即“绝密”、“机密”、“秘密”。绝密和机密文件规定必须经由机要交通递送,一般的秘密文件(即机关一般内部往来公文,函件和发至区、乡的一般文件)可用挂号信件交地方邮政递送,以免使机要交通负担过重,反而损害党的机密。这个规定的意义十分重大,从两类分类三类,不只是数量上或名词上的变动,也不单纯为了求得和军队的文件分类一致,避免纠纷而规定的,其主要意义和秘密文件划分为三类比划分两类更加合理,对__更有利,以确保绝密,机密安全传递。保密的重点是一般放在“绝密”和“机密”文件上,这样保密的目标就集中、明确。这就可以避免两种偏向:一是把真正涉及到党和国家的机密文件都看成一般的秘密文件。二是把机关中一般内部文件都看成机密,而实际上是忽视真正机密的偏向。两种偏向对保密都不利。保密如果没有重点,不分主次的想法和作法都是不对的。
1957年4月1日,邮电部接办机要通信业务以后,仍按原机要交通总局所规定的机要函件分类标准执行,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类适用,至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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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可知,在我国,只有EMS快递是邮寄国家机关公文的唯一适格主体,其他快递均无权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EMS的寄递区域明显大于其他快递的寄递区域。在顺丰、中通等快递公司还未成立的年代,EMS快递员就已经骑着自行车开始挨家挨户的送件了,相信这个场景是可以想象得到的。那个时候,EMS快递就已经遍及全国的每一个城市、每一条街道了。可反观现在,在我国的偏远山村,交通极其不发达,这些地方是没有顺丰、中通等快递的,而正是这些地方的人们,往往在遭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寻求救济。
并且,EMS快递十分可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众所周知,在上个世纪90年代,人们寄快递时往往会采用“挂号信”的方式,因为“挂号信”会返给寄件人一个回执,记录的内容多为何时何地何人签收等。上法第十一条,就是防止受送达人“耍猫腻”,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时间,而特意设立的。要知道,在顺丰、中通等快递公司一般情形是不会有此种形式的。
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由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该解除决定是由用人单位作出时,则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已履行通知解除的程序及具体解除事由是明晰纷争的关键。所以,如果当事人选择了EMS快递,如果真的涉及到了诉讼,那么在诉讼的举证环节中抢占先机,乃至引起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