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规定: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合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超出上述免税限额部分,须征收进口行邮税。
这是因为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由于法国公司包装不善,但是香港公司收到货物时已经发现渗漏,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外,如果是通过FOB、CFR、CIF三种价格条款成交的话,那么当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起,货物的风险即告转移给了买方,即已经由香港公司全权负责。因此,法国公司仅应对到货时少数渗漏负责,而香港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造成损失扩大,应负主要责任。法国公司拒绝香港公司的全部赔偿要求是合理的。
《公约》
《公约》第86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FOB
FOB: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此外卖方必须办理货物出口相关手续。本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
CFR:成本加运费(CostandFreight)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IF
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