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划分、核算当期营业收入。物流企业确认收入和结算方式没有关系的。只要是当期收入不管款项收没收到都应该确认收入。主要表现为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被人为提前或推迟了。
例如:一些物流企业为了调节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采取推迟确认营业收入的手法来调减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的计税基数,从而达到控制当期应缴税款的目的;一些物流企业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将应计入以后会计期间的应税营业收入提前至当期入账,实现夸大营业收入、调增经营利润的目的。
由于我国物流企业目前多以货物运输为主营项目,因此一些小型物流企业作为承运方在自身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与托运方就零担货物或整批货物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
由于此类货运服务很少跨会计年度,所以物流企业只能利用部分散客不需要货运发票的机会,在财务核算时少计经营收入、少计应缴税款。
收入确认条件的税法与会计上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税法规定,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是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强调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具备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针对此差异,有些物流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仅以当期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当期实现的劳务收入。加之在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时,交易双方对于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等合同条款一般只做框架式的笼统表述。
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各批次货运服务的实际完成时间通常只有货运服务的各方当事人才知晓。另外,合同当事人并非按月进行款项结算,有时会依据已履约工作量的多少间隔数月才结算一次,这便导致货款结算和开具发票的时间滞后于货运服务的完成时间。
于是,有些物流企业利用这种时间差的存在,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那些已符合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劳务收入予以确认,只在已实现劳务收入具备了税法所规定的应税收入确认条件,尤其是具备了已开具索取价款的凭据这一条件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
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扩展资料:
安全管理仍然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到位。少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建立安全管理网络体系,没有明确的安全第一、二、三责任人和相应的责任制,没有签订安全责任书,出了事故忙于应付、忙于推卸责任。
二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多数企业没有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无安全例会制度;无安全检查、事故隐患跟踪等制度,更没有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安全管理无章可循,往往是“瞎子过河,摸着石头走”。
三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扎实。少数企业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没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上。
如某企业的车辆在发车前有安全检查记载,但在当日的抽查中发现存在多处安全隐患;还有的企业半年没有一次安全例会记载,也没有安全活动日记录,更没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和措施。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