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规定具体期限。如某年某月装运。这种方式规定含义明确,便于卖方备货,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这种规定方式有利于卖方及时、安全的收汇和结汇,为避免买方故意拖延开证时间以致装运期无法确定,可在合同中增加一条限制买方开证时间的规定,争取主动。
3、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如立即装运(immediate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soonaspossible)、即速装运(promptshipmet)等,但由于这些术语多国解释不一,容易引起争议,甚至银行不予置理,因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宜采用。
扩展资料
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商品装运期的笼统规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仅在合同中标明“即期”、“立即”或“尽速”装运等字样,对商品装运日期未作明确规定。由于各国的解释不同,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引起纠纷。
例如“即期装运”,美国解释为三个星期,英国则为两个星期。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类似字样。如使用,应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成自信用证通知日起30装运。
-定期装运
-装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