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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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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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按照上面的规定,关于非正常损失,条例实施细则特地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况,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余非正常损失均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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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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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发生火灾烧毁包装物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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