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物品类邮件已申报价值,当发生丢失、损毁时,按照申报的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毁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W(元人民币)(W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二、当EMS国际快递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时,除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支付赔偿时限为确定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或延误后一周内。
三、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可获得400元人民币的赔偿。四、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法律分析
当快件出现延误时,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信件丢失按服务费2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照保价实价赔偿,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将按照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进行赔偿。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同城快递延误时限为3日,国内异地快递为7日,国际快件为10日。赔偿流程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主要是看快递公司的处理进度,一般快的话就几天,如果快递公司不赔偿的,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能需要几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