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合一?中的?三流?分别指的是: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这三流必须是同一受票方。
?三流合一?是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主要是国家税务局针对开具增值税发票颁布的一项规定。那么你知道其中的?三流?具体是指什么嘛,下面我就来跟大家说一说。
详细内容 01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第39号公告,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遵守?三流合一?的原则。
02具体来说,货物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其他应税服务。
03发票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依法收取开具的与销售货物和其他应税服务相符的增值税发票。
04资金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依法收取自己所销售货物、提供的技术服务等其他应税服务的资金。
05严格遵守?三流合一?原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经审查核实后便可依法凭增值税凭证抵扣税款啦。
三流一致指什么意思
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业务流)保持一致。
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资金和发票的流动都是指向同一法律主体。在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应税情况下,货物流可以解释为劳务流和服务流。在增值税实务中的三流则指的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
根据国家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开局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流不一致的后果,对于购买方而言,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一旦被发现,就要补缴税款,加收罚款、滞纳金。对于销售方而言,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三流”必须一致吗?
财税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对规则的理解不能停留在表面,而是应该结合实务,融会贯通,灵活应对。
这里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产品,那么就应该是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给甲公司发货。开发票。但实际上呢,这中间可能出现“丙公司”、“丁公司”,造成“三流”的不一致,这是否属于异常现象呢?
这就要看实际情况了。比如说原本丙公司就欠了甲公司的钱,这次和甲公司约定,由它替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也是无可厚非的。或者说,甲公司只是一个中间商,它本来就打算从乙公司购买产品,然后销售给丁公司,为了省事,它让乙公司直接把货发给丁公司,都是合理的。
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显特征就是交易不存在、不真实。平时,我们检查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是否一致,其本质目的在于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法律分析: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资金和发票的流动指向同一法律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