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