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的活体动物应健康状态良好,适合航空运输
5.2装载属于检疫范围的活体动物,应有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5.3野生动物运输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及国家、地方有关野生动物运输的规定和要求,并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才能装载
5.4 活体动物包装应符合MH/T 1014和MH/T 1007的要求
5.5 不应收运处于怀孕状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分娩或在48h 内刚刚分娩的活体动物。在特殊情况下,收运此类动物应有兽医提供该动物适合运输的证明
5.6 装载前应与托运人事先约定,预留舱位,并确定航班飞机起飞前收运活体动物的时间
5.7 通常应安排直达航班运输活体动物。需要联程运输活体动物时,应事先经联程站确认、同意。并安排预留吨位和落实照料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