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邮政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一)平常邮件的损失;(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法律客观:《邮政法》第33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缺少,除了挂号信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包,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均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赔偿原则是不一致的。作为行政规章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与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比,只能是下位法,当其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当然不能被适用。即便是作为法律的《邮政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因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邮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可以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邮件丢失,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高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其实这在我国各地的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例如某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新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那么,新邮件规则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影响呢?昨天上午,记者为此前往金华市邮政局进行了采访。 据刚从杭州参加新邮件规则 学习归来的同志介绍,新邮件规则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主要有: 1.保价邮件(包括信函、包裹等)的最高保价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直递包裹无保价金额上限)。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直递包裹按5‰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取1元; 2.包件(包括包裹和直递包裹)从原来的强制保价改为自愿保价; 3.未予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短少时,邮局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从原来的每件30元改为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 4.取消了航空邮件、邮政快件、特种挂号信函、纸质品包裹、商品包裹和贵重物品包裹业务,新增加邮简、邮送广告、直递包裹和特快专递等业务; 5.扩大印刷品范围,将各种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及各种资料等纳入印刷品范围; 6.扩大了“收件人总付邮费”业务的范围; 7.县以上城区范围内包裹实行投递到户,改变了原来用户到局自行领取的不便; 8.明确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城区范围照常投递邮件; 9.缩短邮件查询时限,本省内或各省之间互寄的邮件查询全程时限从原来的2个月缩短为1个月。 10.缩短无着邮件保管期限,给据邮件(即挂号邮件)由1年缩短为半年,平常邮件由1个月缩至10天
●保价邮件丢失最多可赔10万
●未保价邮件丢失最多赔所付邮费2倍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城区照常投递
●县以上城区包裹投递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