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好的货单上,已经明确规定了货物损坏、丢失的按保险金额赔偿,因为货单上有您方的签字,一般而言,应视为您同意接受此项条款的约束,货运公司也可据此只赔偿相当于保险金额的货款。但是,货运公司在接受了您支付的运输费用之后,就理所当然的负有运输货物和赔偿因运输因素造成的损失的义务,是否为所运的货物投保是您的权利,货运公司无权要求您必须参加保险,货运公司在货单上列明的此项条款对您来说显失公正,您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条款,由货运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您的损失。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