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邮寄入境的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简称国际邮包检疫)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派检疫员在国际邮件互换局执行。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物品,须向邮局办理接交手续,取回检疫机关检验。
第四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进口物,不准邮寄入境;经批准特许进口的,凭特许证放行。
生的动物产品不准邮寄入境;但少量外贸样品、展品,可通知收件人观察样品后,予以消毒处理,发还收件人。
第四十九条 邮寄出境的植物、动植物产品,由出口人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办法同出口检疫。
属于受保护的动植物资源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