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中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未按约定的地点送货,买家可以依法进行赔偿。
扩展资料:
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猛,市场规模庞大,毛细血管遍及城乡,但也存在着管理规范滞后的问题。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暴力分拣、私拆包裹、快递变慢送、假名寄快递、快递件丢失、个人信息被贩卖等现象将面临更有效的治理。其中规定:
1、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2、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参考资料:
中国新闻网-《快递暂行条例》全文人民网-地名相同致包裹错投 关于快递,你还碰到过哪些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