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用 入 口 车 登 记 须 要 办 理 什 么 手 续 ? 申 请 人 首 先 须 向 环 保 署 提 交 车 辆 在 认 可 实 验 室 完 成 的 废 气 及 噪 音 排 放 实 验 室 检 验 报 告 , 以 确 定 该 车 是 否 符 合 香 港 的 废 气 和 嘈 音 管 制 条 例 。 倘 若 获 得 环 保 署 的 批 准 后 , 申 请 人 可 安 排 车 辆 进 口 香 港 。 申 请 人 须 在 车 辆 入 口 后 14 天 内 向 香 港 海 关 作 进 口 报 关 , 并 在 该 车 入 口 30 日 内 , 前 往 香 港 海 关 汽 车 评 值 课 作 进 口 申 报 和 评 估 该 车 的 应 课 税 价 值 。 与 此 同 时 , 申 请 人 可 到 指 定 的 车 辆 检 验 中 心 排 期 作 登 记 前 的 车 辆 检 验 。 当 应 课 税 价 值 被 评 定 及 验 车 合 格 后 , 申 请 人 可 携 同 下 列 文 件 及 费 用 前 往 香 港 牌 照 事 务 处 1 号 窗 办 理 登 记 及 领 牌 手 续 : ─ 已 填 妥 及 有 验 车 主 任 盖 章 的 表 格 (TD22) ; 车 辆 的 买 卖 单 据 或 车 辆 制 造 商 单 据 ; 车 主 的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 有 效 的 第 三 者 风 险 保 险 单 或 临 时 保 险 单 ; 香 港 海 关 汽 车 评 值 课 发 出 的 车 辆 临 时 应 课 税 价 值 通 知 书 ; 车 辆 机 械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书 ; 其 他 所 须 文 件 ; 及 登 记 费 、 汽 车 首 次 登 记 税 、 车 辆 牌 照 费 及 交 通 意 外 伤 亡 援 助 基 金 的 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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