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货物损坏的,一般是由承运人赔偿。
从理论上讲,除了不可抗力、货物内存缺陷及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均应向货主负赔偿责任。
但因运输惯例、相关的国际公约、海商法均规定了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免责事项,因此,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的范围大大受限。通常情况下,只有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进口商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如野蛮装卸致使货物跌落或相撞的损失;
2、积载不当而致损。如轻重货物不合理堆积、货物串味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3、短装短卸损失。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装卸货物短少、数量不足等损失;
4、照料不当而致损。如在运输途中,没有及时、适当通风;调节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受冻等损失;
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价值等;
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如触礁、沉没、互撞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由于物流的原因快递损坏按照快递暂行条例赔偿,如果保价了,摔坏了肯定就是快递公司全额赔。如果没有,赔偿邮费的3-5倍。破损、潮湿、污损,如果快递已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执行。未保险: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并对快递公司处以50%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