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主动与快递公司商定,快递公司会按寄件人合理要求处理或退回寄件人。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因此,一般的收件人拒收的或非因快递服务组织原因派送未成功的,快递服务组织有权退回快件或按寄件人明示的合理要求处理。寄件人可以和快递服务组织商定合理的处理方式。
扩展资料: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处理:
1、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2、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3、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快递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