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与运输有关;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
01
与运输有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与运输有关:1.进口货物的基本运费;2.进口货物的运输附加费;3.引航费、拖轮费、解缆费等港口费用;4.运输途中发生的仓储费用;5.运输途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02
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运输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起卸前,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前。“起卸前”是区分各项费用需不需要申报的重要节点。起卸后的费用不需要申报。
03
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对于起卸前已经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不应重复计入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