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1)本案是诈骗性质的问题——因为合同的标的是镀锌铁皮50吨,而实际装的是旧铁桶,铁桶内装的不是镀锌铁皮而是污水,卖方提走该批货款,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索赔时,早已人去楼空——因此,这是典型的诈骗案。
2)船公司没有责任——因为该50吨铁皮装在三个整箱内(FCL),即货物的装箱是买方自行装箱封箱的,而船公司只负责将卖方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港,对有卖方装箱并封箱的货物的真伪不负有责任——因此,船公司没有责任。
3)进口公司在工作上、贸易合同条款上有缺点和错误——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有SGS等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装运的货物进行检验和监装条款,那么就可以避免本案的问题出现——因此,进口公司在工作上、贸易合同条款上有缺点和错误。
4)从本案中应汲取的教训是:总结经验和教训,避免再犯同类的错误。今后应注意并采取措施就是:订立合同时,应该有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和检验条款,并要求买方提交的单据中应该规定有SGS等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装运的货物进行检验的报告和监装条款,以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