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统一的物流寄递业治安管理规定,是由各省市自己规定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寄递市场,加强寄递业治安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寄递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寄递业治安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寄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配备电子监控设备、身份证件识别设备和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一、寄递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寄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3.经营场所内部空间示意图;
4.企业分支机构、附属网点分布、隶属关系、加盟等情况;
5.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情况。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2.泄露国家秘密的;
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6.散布*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寄递市场,加强寄递业治安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禁止寄递物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而制定的。禁止寄递物品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等。
法律客观:《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法律分析: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8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