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下午好!近期,海关总署发布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文件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这一新措施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下午,驻邮局办事处将就这一新措施的实施进行现场解答。
[主持人]孙主任,请您先简单解读一下43号公告。新公告与即将废止的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 [1994]774号)相比,有什么不同?
[孙晓峰]新公告与即将废止的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 [1994]774号)相比,只有两个地方不同。新的第43号文件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而关于这两项内容的原规定是: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孙晓峰]前后对比,免征税额从原来的500元(港澳台地区为400元),调整为50元。而且,台湾地区也开始执行与港澳地区相同的免税和限值标准。
[孙晓峰]此外,公告还明确,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孙晓峰]此外,关于商业邮件,海关规定: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那么只要是公司或者是商业性质的邮递包裹,全部应该按照货物办理通关。以前一些网络代购公司寄来的物品,靠着个人邮寄的擦边球逃税,以后海关将严格对此进行监管。按照我国法律,以这种方式逃税,个人累计达到5万元,单位累计达到50万元的,就可以按照走私处理。
[马骊]我们可以以一款在欧洲售价1000元的某国际品牌香水为例,按照当前50%的进口关税税率、免征税额度为500元计算,这款香水9月前作为“自用物品”邮递入境不需要缴税,但9月后邮递入境就要缴纳关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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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日本寄东西回国的收税标准是: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2、在海外购买的物品,自行到海关那里申请报税,如果抽查物品的时候发现不报税的话则需要重罚的。
3、27种物品中,4类物品的税率有所降低:皮革服装及配饰税率由20%下降到10%,照相机及配件税率由20%下降到10%,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税率由20%下降到10%,其他物品税率由20%下降到10%。
扩展资料根据征收方法分类:
1、从价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
从价税额=商品总价*从价税率
2、从量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箱”、“百个”等)征收定量关税。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3、混合关税:依各种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从价、从量的混合征税。
4、选择关税:指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量、从价两种关税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税额较多的一种关税,也可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为计税标准计征。
-关税
根据海关规定:9月1日后,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人民币以上的,海关予以征税放行(取消原来500元的免税额规定),寄自或寄往非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根据物品实际报验状态,依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审定完税价格,确定归类和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