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把快递弄丢了,保价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
国际邮件 要是丢失 是怎么赔偿的?
法律分析:快件出现延误时,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信件丢失按服务费2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照保价实价赔偿,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将按照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进行赔偿。《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同城快递延误时限为3日,国内异地快递为7日,国际快件为10日。当快件出现延误时,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信件丢失按服务费2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照保价实价赔偿,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将按照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根据国内快递服务的类型,彻底延误时限应主要包括:a)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b)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为7个日历天。注:彻底延误时限是指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快递服务时限到达之时起,到用户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例如,某一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省际快件服务时限为A个日历天,则从其交寄之日起,A+7个日历天后,快件仍未达到,则可视为该快件彻底延误(丢失),其余类型的快件以此类推。16.1.3快递服务期限除了与用户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快递服务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同城快递服务时不超过24h;b)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h;c)港澳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d)除出现海关清关障碍等因素外,寄达下列地区各国主要城市的国际快递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1)亚洲和北美洲地区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2)欧洲地区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3)大洋洲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9个工作日;4)其他地区国际快递服务时限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16.1.6赔偿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的延误、丢失、损毁以及内件不符进行赔偿。赔偿应符合GB/T27917.3附录A的规定。A.1赔付对象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A.2赔偿条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予以赔偿。属于下列情况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a)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快件损失的;b)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c)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A.3赔偿原则A.3.1总则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A.3.2快件延误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A.3.3快件丢失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a)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b)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c)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如果邮件已经申报了价值,当其丢失、损坏时,按照申报的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则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 W元人民币,W是以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当 EMS国际快递邮件发生丢失、损坏时,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退还所收邮费及特殊查询费。在确定邮件损失、损坏、不足或延误后一周内支付赔偿的期限。
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坏,每件可获得400元人民币的赔偿。信件、资料类邮件丢失,损坏每件400元。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
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