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拒付货款的理由成立.
虽然双方是按CIF术语成交,但付款条件约定的是"从货到时起30天凭装运单据付款",
即意味着卖方同意按到达合同的条件收取货款,而非CIF象征性交货条件,
属于卖方签署合同有重大瑕疵,买方完全有理由依据合同付款条件未满足为由,拒付货款,
卖方要为自己的工作失误或不熟悉国际贸易术语内容买单.
在此条件下,为了减少损失,卖方可以与买方协商,买方将保险权利转让给卖方后,卖方与承保的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可补偿部分损失(是按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需要保险公司确认),
同时,主动与买方确认自己的工作失误,希望买方看到双方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帮助支付货款,
同时,卖方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减少在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低级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