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保险单中的承保条件只需写明。诚保险别即可。这个应该是写成保险。货运保险。即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条件,即保险单中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外贸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外贸货物可以海运、陆运、空运和邮政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按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分为四类:海运货物保险、陆路货物保险、空运货物保险和包裹邮寄保险。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程序有时在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中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此时,往往以货物运输全过程中的主要运输工具来确定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的类型。
2. 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合法利益。中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获得额外的利益,从而避免将保险合同变成赌博合同。可保利益可以表示为现有利益、预期利益或负债利益。
3.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披露义务和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中国大陆法总则第四条规定了诚信原则。中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体现在信息披露义务上。在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方面,我国保险法第17条与海商法第222条不同。保险法采用有限披露原则,而海商法则采用无限披露与有限披露相结合的原则。海事法第 222 条第 1 款涉及无限制通知。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其在日常业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同意承保的依据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第二款规定了有限告知的情形,规定被保险人在日常业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如果保险人不询问,则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保险人。根据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重要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