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民认为,平信也是付了邮资的,邮局应该提供查询服务。正方:合乎国情,于法有据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王禹邮局不提供平信查询服务并不违法。对于平信,邮政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这一点足以说明平信是无据邮件。因此,邮寄平信不能查询,于法有据。而且,从目前来看,对平信邮寄提供查询服务也不现实。通常,为了方便,用户直接将平信投到邮筒里,即使有少数用户到邮局进行投寄,可投递过程中要经过若干个流程,具体在哪个环节丢失,没有任何记录,全凭用户口述,邮局也无法查询、核实。不过,邮局应该将平信邮寄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告知公众,有必要在营业大厅、邮筒上给用户适当的提示,这样既能提高用户对邮政工作的认知度,又能提高用户对自己所投寄邮件的保护意识。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王洪伟笔者认为,邮政局对平信不提供查询和赔偿服务的做法无可厚非。任何一部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就必须是用来执行并被遵守,不管这一法律是否有漏洞或者缺欠,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无视、废弃或不遵守一项自认为非正义的法律,就是置法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于不顾。作为执法者的邮政局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邮政法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执行就是要求他们在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务。作为守法者的公民,当了解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就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操作,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要求执法者作出变通,甚至违法为自己办事。执法者也好,守法者也好,一旦发现了法律的“不理想”,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向立法者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而不能以自己的言行去“修改”法律。反方:拒绝查询等于违约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胡寻艺邮政法是1986年制订的,当时邮政业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色彩,邮政局是“衙门”,而寄信人是老百姓,这种权利不对等的状况具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因此在适用邮政法时,不能机械地套用,更应当看到邮政局经过多年改革,已经完全脱去了行政化的外衣,彻底进入了市场,如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老百姓也成了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再套用“过时”的法律去调整新的法律关系,未免牵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寄信人把信件交给邮政公司,支付了邮资后,双方就建立起了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把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当该货物(或信件)没有到达约定地点时,交寄人前往查询应是合理的权利,同时这也是承运人(邮政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邮政公司拒绝查询,实际上就是违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还应当看到,合同法是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将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纳入了调控的范围,邮政公司当然也不能例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当然要适用合同法来判断这个问题。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赵云昌邮局应当受理平信查询,因为邮政法并无“平信不予查询”的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该条只规定了对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的查询,而没有对“平信不予查询”作出明确限定。接受查询是邮政部门的义务。后于邮政法7年通过并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邮政部门是否应当接受查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为适宜。因为,目前邮件人与邮政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网友观点陈科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霸王条款气息太浓。在加入WTO后,垄断行业更应该注意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是至关重要的,以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势必在今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议对垄断行业的部分立法还是应当有所修改,多一分人性化,少一分霸王气。陈昌彬“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寄信人交付了信件,给付了邮资,当然有权利期待邮政公司送达目的地,假如无法送达或预期送达,则违背了寄信人的意愿,打破了人们心目中的“公平观”。陆汉武消费者是在付邮资购买了邮票之后来邮寄信函的,邮政企业基于合同关系应当保证信函安全到达;从民事角度上来说,公民与邮政企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民收不到信函就意味着邮政企业违约。邮政企业提供服务方面存在过错,公民就有权要求查询甚至索赔。廖辉亮邮局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支付的不同费用而提供内容层次不同的服务合情合理,即使在平信业务中邮局也不存在无偿占有客户邮资的问题,也仍然为客户提供了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投递服务。
邮寄平信为啥不能查询
答案 该市民认为,平信也是付了邮资的,邮局应该提供查询服务。正方:合乎国情,于法有据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王禹邮局不提供平信查询服务并不违法。对于平信,邮政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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