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
默示担保:
默示担保分为商销性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两种。
商销性默示担保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应保证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符合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一般目的。
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此种担保指制造人或销售人应当保证其所制造或出售的商品能够满足购买人对商品所要求的特定用途。从合同的法理上讲,当购买人购买某商品是为了满足特定需要时,双方既然达成买卖协议,卖方理应有义务保证商品能够满足购买人的特定目的之需要,否则,即构成违约。
所以,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实际上是质量担保的特定化。
明示担保: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台同公约》第35条第2款规定了以下明示担保的种类:
(1)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2)合同订立时买方向卖方明示发出的有关货物适用特定日的的通知,卖方同意的;
(3)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规定以下明示担保的种类:
(1)卖方向买方作出的对事实的确认或允诺,如果与货物有关并成为交易基本组成部分,即为设置了该货物将与其相符合的明示担保。
(2)对货物的任何说明,如果成为交易基本组成部分,则为设置了该货物将与其相符合的明示担保。
(3)任何样品或样式,如果成为交易基本组成部分,即为设置了全部货物将与其符合的明示担保。该条还规定,卖方无需使用“担保”或“保证”一类的正式词语来设置明示担保,也无需特意为了提供担保而设置明示担保.按照该条的规定,仅仅是对货物价值的确认,或者仅仅作为卖方的意见或赞赏性的陈述,不构成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