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分正背两面,正面规定船名、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标志、件数等关于提单载明的货物运输事项;背面订有关于承运入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现参照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探讨有关提单条款的若干实际问题。
1.承运人
承运人系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如果载运货物的船舶为班轮公司所有,则承运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船舶为承租人租用,则承租人就是承运人,而此时的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则为实际承运人或称为共同承运人。提单一般载有轮船公司名称,也就是提单拾头人名称,它就是承运人。有时,提单没有抬头公司名称,则签署提单的人就是承运人,如果船长签字,除具体指明为某某承运人签发外,船东即为承运人。按规定,提单上的签字人是为承运人签发的,船长的签字也是如此。有的提单订有所谓光船租赁人签发的,他不是承运人。此种承租人规避作为承运人的企图,有的国家的法律不予承认,因为提单没有指明承运人,对保护托运人的诉权极为不利。
2.正本提单的份数和作用。
提单正面载明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并规定其中一份完成交付货物手续后,其余各份一律无效。如果两份正本提单同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则承运人不应交付货物,而可提交法院裁定。
习惯上正本提单签发一式三份,原来是为了保证邮寄不误,分批邮寄。现在进行跟单信用证结汇时,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保障物权;如果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也必须提交全套提单。提单副本或抄本的份数不限,它们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凭以提货。
由于航程短,船舶比提单先到目的港,如果是记名提单,则可以由收货人提供可靠担保先行提货;如果是指示 提单,则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承运人不见提单无法放货。不论上述何种情况,承运人不凭提单放货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
3.首要条款即提单的法律适用条款。
由于很多国家是《海牙规则》的缔约国,国际海上运输提单一般都订有适用《海牙规则》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和首要条款,如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规定适用美1936年海上运输法。
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缔约国,中远提单上列有"管辖权"及"承运人责任"两项条款,前者规定,有关提单争议应按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解决或在中国仲裁;后者规定,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适用《海牙规则》。法律适用条款一般都能得到承认。管辖权条款即协议管辖,特别是提单上的条款,各国对待不一,前苏联、联邦德国接受该条款,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视诉讼方便和是否能更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定。有的国家还采取对等承认原则。中远提单对争议解决提出两种可能途径,很难成为明确的仲裁协议。中远提单还有一条地区条款,专为中美航线而制订。该条款规定,中美航线提单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为500美元。
4.装货、卸货和交付条款。
这是一条班轮运输中有关装卸货物滞期费的规定。该条款要求货方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提供和接受货物,否则货方应对因此引起的损失,包括滞期费在内,负赔偿责任。虽然中远公司一般在国内港口没有据以向货方索赔,但作为班轮提单滞期费的条款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应该引起承、托运双方的重视。
5.转运
一般提单都有类似如下的规定:承运人有权在需要时将货物交与其他船舶或经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但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的风险由货方负担。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提单还特别指出,此种转船转运不构成绕航,以保护船东的利益。
6.货物申报必须符合实际。
这是托运人必须认真做到的事项,如果所报重量或尺码不实,可能会导致交付运费罚款;如果重大件货没有正确申报重量因而损坏起重机械或损坏船舶或造成人身伤亡,都要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7.集装箱货物
这是适应集装箱运输新制定的条款。集装箱有的由承运人装箱,有的由发货人装箱,而且由于集装箱的特点,对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1) 集装箱可以装载在甲板上,无须事先协商,并按一般货物的运输责任处理;
(2) 凡由发货人或货方装箱的集装箱只要铅封完整,承运人对所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3) 发货人或货方如因装箱不当因而造成承运人方面的人身伤害或损失概由发货人或货方负责。因此货方装箱前必须检查集装箱,妥为积载,以保障货运安全。
8.清洁提单与保函。
按照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也就是没有批注的提单。货物装船时,船上大副根据接管货物的表面状况在大副收据上签字。如有破损污损、霉变则在收据作出实事求是的批注,承运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清洁提单或有批注提单。货方对有批注的不清洁提单,往往不能接受,因为不能以这种有批注的提单结汇。承、托双方发生争执,往往由货方出具保函,承运人据此签发清洁提单,如收货人因此向船方索赔,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承运人。但是,各国对保画的法律地位说法不一。有的认定为欺骗行为,故保画无效;有的则认为是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可以通融办理。《海牙规则》对保函未作规定,《汉堡规则》给保函以合法地位,明确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对收货人无效。同时又明确规定,如果接受保画时有共同欺骗收货人的意图,则保函对托运人也无拘束。上述规定对承运人是很严峻的。在无欺骗情况下,如有货损,他首先要向收货人负责,而后再向托运人迫偿;在被证明有欺骗意图时,则完全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出具保函、进行期骗行为者却述之天天。我们认为,汉堡规则的规定是合理的。对于承、托双方之间由于货物的数量或外表状况的争议,如果不会造成进一步损害,而又来不及翻舱复查,采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可以考虑的便利措施。但如果承、托双方明知短包少件或者货物霉变仍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确是对收货人的欺骗,应该加以限制。
整批货物运输:指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以上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汽车运输的。
关于提单提货的常见问题解答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下面整理了一些关于提单提货的常见问题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为什么有时候外商无需提单即可提货?
我们知道,提单理论上应该是“物权凭证”,即谁“合法取得”提单,谁就等于拿到了货物。
提单上有发货人(出口商)Shipper、承运人(货代/船东)Carrier、收货人Consignee、通知方Notify Party四方。其中“收货人Consignee”决定了货物的归属。
“收货人Consignee”通常有两种填写方式:
一是“凭指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即收货人是谁还未定,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原持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字,表示转让)自由转让,比较贵重-----因为谁“合法”拿到提单,货物就是谁的。这样的提单就是“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的操作中,外商拿不到正本提单就无权提货(除非货代和船公司乱来,违法无单放货),很保险,推荐大家使用。信用证项下,银行通常也会要求出具这样的提单。
另一种就是记名提单,即“收货人Consignee”栏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公司名址(通常是外商),只有这家公司才能提货。因为具体规定了收货人,所以别人即使拿到提单也没用,此提单也无法转让。另一方面,正因为规定死了提货人,只有他才能提货,所以一些国家就认可这个收货人即使没有正本,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就能提货。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业务中会碰到外商没拿到正本提单也能提货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把货物交给货代开出记名提单,几乎就等于直接交货给外商。如果此时没有收回货款,就有一定的风险,付款与否就靠外商自觉了。记名提单也就失去了“物权凭证”的效力。
2哪些国家可以无需记名提单正本即可提货?
并非所有国家都可以无(记名提单)正本提货的。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法律体系有两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只有英美法系,过去认为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所以英美法系的国家容易发生记名提单下私自提货的现象。
英美法系国家有: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香港、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哈马、博茨瓦纳、文莱、喀麦隆、塞浦路斯、斐济、冈比亚、加纳、格林纳达、圭亚那、牙买加、肯尼亚、基里巴斯、莱索托、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瑙鲁、尼日利亚、塞舌尔、塞拉利昂、南非、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图瓦卢、乌干达等。
有疑虑时,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查此外商是否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不过,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英国),最近几年也出现了一些判例,认为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英美法系中是判例即法律的,可以看成是一种转机。虽然如此,还是要谨慎,毕竟预防为主,一旦出事,哪怕打官司赢了,对绝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还不一定打得赢,老手些的外商很容易把诉讼变成商业纠纷,扯皮几年。
所以,对于不熟悉的外商,尤其是D/P的,最好慎用记名提单。实际上记名不记名的,在正经的生意操作中不会给外商带来太多不便。
3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是一回事吗?
咱们在实际操作中,会碰上两种类型的提单: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船东,就是自己有远洋货轮的货运公司。一条远洋货轮的造价不菲,拥有自己的远洋船队的公司自然是实力雄厚。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样的公司也比较可*,因为他们做长久生意的比较注重声誉,不会为一点蝇头小利而自毁名节,相对来说操作上就比较正规。另一种货运公司就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货代自己没有船,某种意义上性质与普通贸易公司差不多。他们招揽货物以后,再一起拿到船东那里去订舱。咱们不妨把船东和货代的区别和关系看成批发商和零售商,商品就是远洋货轮的“舱位”。船东把舱位批发给货代,货代把舱位零售给咱们。
不难想象,船东虽然稳妥,但毕竟难免“店大压客”一些,在服务的灵活性和殷勤程度上往往比不上货代。货代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与咱们做外贸的沟通起来非常方便,也比较愿意配合咱们的操作,特别是上面提到的类似于“倒签提单”这样的特殊运作。所以,实际工作中咱们跟货代打交道更为普遍。
表面上看,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效力相似,咱们把正本提单卖给外商,外商凭提单取货。而实际上还是有差别的。首先,提单本身就是一种“运输契约”,货运人把提单开给咱们,就等于签了一份承运合同。船东提单,是咱们与船东间的合同,而货代提单就不是。咱们把货物交给货代,货代再交给船东,货代与船东间有承运协议,船东只对货代负责而不会对咱们货主负责,因为在货代提单的操作下,对于船东来说,货代才是“货主”。 .
因此,凭船东提单,到了目的港可以直接提货;而货代提单则不行,需要把货代提单拿到港口代理人那里“换单”,也就是根据货代提单开出提货通知,再去提货。当然,对于咱们提货人而言,这表面上就是多了一道手续而已,不影响提货的,不算什么风险。恰恰相反,咱们可以利用这一点更好地控制物权。比如,咱们把货代提单交给客户以后,突然发现客户有欺诈行为,可能会不给钱,这时咱们就可以请货代帮忙,通知目的港代理“扣住”货物,让外商即使拿着货代提单也暂时提不到货,给咱们争取宝贵的时间(无正式理由,目的港也不便强行扣货,只能拖延数日,不过对于外贸纠纷而言,这种拖延非常有利于出口商)。
简言之,如果货物运输本身不幸出了事,咱们追究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显然实力雄厚的船东比普通的货代更有能力负责。平时货代则比船东能配合咱们的工作,在灵活处理提单和防范商业欺诈上,货代的帮助至关重要。此外,货代的运输价格也很有优势,常有折扣。
MBL与HBL的操作区别:MBL为船公司的提单;HBL为货代的提单。
1. SHIPPER 把托运单传给FORWARDER,写明整箱还是拼箱。
2. FORWARDER 向船公司定舱,船ON BOARD后。船公司签发MBL给FORWARDER。MBL的SHIPPER 是起运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 FOWARDER签HBL给SHIPPER。HBL的SHIPPER 是真正的货主。CNEE一般做信用证的是TO ORDER。
4. CARRIER 在船开后将货物运达目的港。
5. FORWARDER 将MBL通过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 CUSTOM CLEARANCE DOCS)
6. SHIPPER拿到提单后,在交单期之内向国内议付行交单,结汇。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单据给国外客人。
7. 议付行把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结汇。
8. CNEE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9. FORWARDER 拿着MBL向船公司换单提货,清关。
10. CNEE拿着HBL向FORWARDER提货。
不需要正本提单提货的国家
美国、巴西、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多美尼加、委内瑞拉、土耳其等国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而有些国家如巴西海关则进一步根本不接受“不记名提单”而要求发货人必须出具“记名提单”,所以中国发货人在巴西是根本无法通过正本提单来控制海上货权。
基本概念
1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 - B/L – 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运行中最重要的单证,有如下功能:
1)用以证明发货人和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2)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3) 最重要的货物物权凭证。
因为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通行的国际贸易实务中,我们一般认为谁拥有正本提单,谁将拥有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的所有权。
2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
1)不记名提单(BLANKB/L 或 OPEN B/L): 即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空格内为空没有任何收货人信息或 “TO ORDER” 字样,并在提单其他位置没有明确显示收货人名称,其意味着谁持有此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 承运人放货,给贸易各方尤其发货人(卖家)造成巨大风险,故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极少使用此提单形式。
2)记名提单(straight B/L):这是指在提单上写明了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指定收货人提货;
3)指示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XXXX)”字样的提单。(To Order)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但在实务操作时一般谁持有正本的不记名指示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的货权;(To Order of XXX)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一般在信用证(L/C)或托收(D/P)条件下经常会出现“To Order of XXX Bank”作为收货人,在国际实务操作中一般会要求该银行对提单进行背书后才能转交给银行指定的收货人。
风险提示
出口企业往往认为,货物出运后,假如客户不付款,自 己手持正本提单就可以指令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委托代理商转卖货物,不会钱货两空;如果 船公司在提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就放货,还可以追究船公司无单放货的责任。一般情况下, 提单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但仍然有例外的情况。
案情简介
2010 年,四川某出口企业 A 与美国进口商 B 签订了一批服装产品出口合同,金额 20 万美 元,支付方式为 LC 30 天。进口商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指定进口商为收货人,并指定 美国某公司为承运人。出口商及时安排出运并向银行交单,但货款迟迟未到账,此时银行提 出不符点,并退回单据。出口商急忙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经被提走。出口商 A 要 求船公司解释为何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 ?船公司告知,根 据美国法律,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 出口商 A 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 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最终此案判定适用于美国 1936 年海上运输法,而 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 份的有关文件即可,最终判决船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情总结
本案中,一开始进口商就存在不良居心,但是出口商没有识破,从而造成了钱货两空的局面。 分析该案件,出口商犯了 3 个明显的错误,一是未了解目的国对于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 无记名提单的区别,根据进口商的要求采用了记名提单,埋下了损失的隐患;二是,采用 FOB 贸易术语,由进口商指定承运人,看似省事省力,但是对方的承运人肯定偏向进口商, 在进口商未付款就提货时没有及时通知出口商;三是,双方合同未约定使用法律,导致法庭 判定使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从而导致法庭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合理。
风险防范建议
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 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 全。
基于以上情况,中国出口商要了解目的国法律对于提单性质的规定,做到防患于未然。
当前,各个国家对于记名提单的性质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比如中国,根据《海商法》71 条 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 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 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就是说 我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也属物权凭证,船公司也要凭正本记名提单才能交付货物给记名收货 人。
美国《美国联邦提单》第 6 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流通,且在其正面应载明“不得流通。(non-negotiable)”第 9 条明确规定承运人有权向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但如果货主行使了中途停运权,承运人仍向记名收货人放货则应承担责任(第 22 条)。记名提单非经衡平法不能转让,此种提单的背书不赋予受让人任何额外权利(第 29 条)。
此外《美国 统一商法典》第§2-505(1)规定:“向卖方本人或卖方确定的其他人交货的记名提单,使 卖方通过保持对货物的占有而保留权益。因此,卖方必须通过中途停运权,恢复对托运货物 的占有及其留置,为其货款提供担保。”“以买方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即使为卖方占有,也不使卖方保留担保权益。”。
因此,在美国贸易中,如果提单记名收货人,此种提单不能流通。此种记名提单仅是误用提 单名义的海运单的另一别名而已。根据第 9 条承运人有权甚至在未提交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其他各个贸易大国对记名提单的约定也各不相同,德国在《1998 年德国商法典》654 条规 定:船长必须收回全部记名正本提单才能指示返送货物或者交付货物。英国则尚无法律规定 对记名提单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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