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运输发票备注栏另附清单可以自制吗
不要备注。运输服务包括了货运服务和客运服务,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9号公告只是针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作出的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并没有填写备注栏信息的要求。
法律主观:
运输服务发票备注栏不填不可以。备注栏要按照和实际交易相符的内容填写,如果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