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费不属于诉讼费,属于其他案件费用。
《诉讼费交纳办法》并没有提及邮寄费用的问题。根据该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由此可见,所谓邮寄费,并不包括为法院的诉讼费范围。因此,法院让当事人缴纳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都是违法的。最起码违反《价格法》,没有收费的依据。
但是,法律法规尚有执行的问题。地方法院不执行,怎么办?你的案子还得由他来办,你又敢得罪他。
法院依靠财政,也没有钱,那只有向当事人要。可能普通快递就十多元钱,那好就收你二十八,你不交吗?更有甚者,只给你弄个几块钱的挂号费而已,弄得你想查询对方收到没有需要十天半月。其实,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以上仅为个人论断,但确实是实际存在的情况。因为《交纳办法》出台前,法院堂而皇之的收取其他办案费用,没有任何限制,办法一出来,没法再收啦,起码也要收点邮寄费,很正常。但是,最可恶的是,有些地方法院,依法收取其他办案费用。这就令人厌恶了。
法院有法院的苦衷,老百姓有老百姓的道理。但是,最终羊毛还是要出在羊身上。
法律主观: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应当由我国海关进行征收,增值税应当由纳税人向海关缴纳,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