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赔偿。
如果保价,摔坏快递由快递公司全额赔,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保价,赔偿邮费的3-5倍。快递破损后双方的约定的按约定确定赔偿责任,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来。具体而言损毁或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完全损毁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一、快递损坏赔偿标准
1、快递损坏赔偿标准,要根据保价情况而定,未保价的只能赔运费的3倍。
2、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
3、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较贵;保险则是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几(1-8),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不是全额赔付损失的。
4、在快递业务中,对确实要保的货物,多数人是采用保价的
二、货物损坏,承运人什么情况下不用赔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快递损坏赔偿首先要向快递公司进行投诉,不同的快递公司,投诉的方法不同。若投诉之后快递公司没有解决问题,可以给消费者协会打电话,请求他们出面帮忙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如果已经对快递进行保价,快递丢失或者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如果没有对快递保价,未保价的给据快递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快递丢失只能适用三倍运费的赔偿吗
当事人的快递若丢失并不是只能适用三倍运费的赔偿的,也可以按照保价的价值进行赔偿;可以确定货物价值的,按照货物价值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未保价快递丢失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
1、未保价快递丢失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不超过3倍邮资的限制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不适用于快递赔偿,也就是说,快递未购买保价的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
2、未保价快递丢失可按民法典原价赔偿。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丢失的,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有约定赔偿金额的应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但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因此,未购买保价的快递丢失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购买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3、注意事项消费者在寄快递时首先应当选择信誉较好的快递企业。其次在寄快递时应仔细阅读快递运单背书条款的有关规定,了解有关赔偿规定,并且根据运单填好物品相关信息,如果快递物品属于一些较为贵重的物品最好选择购买保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