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按下表执行。
间距高度 建筑面宽≥30米 建筑面宽≤30米 最小值
旧城改造 其他地段 旧城改造 其他地段
H≤50m 0.65H 0.7H 0.60H 0.65H 24米
50m﹤H≤100m 10+0.5H 15+0.5H 20+0.25H 22.5+0.25H
H>100m 20+0.4H 10+0.5H 22.5+0.2H 25+0.2H
注:以上两个数值不一致时取较大值。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按表七进行折算。
3、高层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的相应标准的0.9倍计算,其最小距离不小于21米。
4、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南侧时按本条第四款第1、2小款执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北侧时按本条第二款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得小于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的0.35倍、在其他地段不得小于0.4倍,并不得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一侧是防火墙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见附图3.3)。南侧或东侧建筑的山墙≥15米按平行布局控制。
6、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控制。但山墙均有居室窗户的,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为防火墙的其间距不小于9米。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24米、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15米,其山墙间距应按照平行布置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