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一般是可以抵扣的;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扩展资料:
如何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
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无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进口增值税